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5)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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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
本 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
材料
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
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
文),
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
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
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重要的 永久
7.2一般的 30年
7.3本地区、本机关的汇报材料 30年
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法规性、普发性业务
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
8.2.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
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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