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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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
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
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
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
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
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
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
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
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
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
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
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
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
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
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
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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