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5)

发布时间: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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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其对外政策追求的目标的同时,也符合其追求经济利益的要求,两者都服务于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参议员汤姆·迪莱的助手威廉·英博登的一番话也说明了这个道理。英博登认为,IRFA代表着传统的威尔逊理想主义与道德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部分。但是,这种政策不是说没有批评意见——包括那些持现实主义观点的人,或那些认为美国对外政策没有像“人权”这样高尚的词语的人。一些人认为,美国对外政策应该受到安全或经济这样的国家利益驱使。但是,英博登接着指出,美国应该促进国外宗教自由,不仅因为它是正确的——从威尔逊理想主义继承下来的,而且因为这是美国国家利益之所在。为此,英博登还用“民主和平论”为他的立论寻找证据。他分析了宗教自由与和平、稳定之间的关系。在英博登看来,尊重宗教自由的国家彼此间一般不会发生战争,一般都会遵守法律、崇尚民主价值观。这样,宗教自由可以充当一个国家是否“健康”的试金石。所以,他认为促进宗教自由也是美国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之所在[1](P13)。英博登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宗教自由和平论”,是“民主和平论”的翻版。

与英博登有着相似看法的还有美国乔治敦大学外交学院访问教授托马斯·法尔,不过,法尔是从另外一种角度认识这一问题。2008年春,托马斯·法尔为纪念IRFA通过十周年在美国《外交》双月刊上撰文抨击美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上存在的宗教迫害问题重视力度不够。法尔指出,在IRFA通过十周年之际,回顾过去的十年,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当局,亦或国务院,都没有将IRFA作为一种广泛的对外政策工具,仅仅将IRFA作为一项与美国广泛的国家利益并不相关的、狭隘的人道主义工具。在他看来,“美国是一个宗教的国度,但是,美国对外政策的学者与具体执行者都没有认真地考虑过宗教对美国对外政策的影响”。为此,他引用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丹尼尔·菲尔珀特(Daniel Philpott)的话评论道,在国际关系领域,许多人仅仅臆断性地认为宗教因素对国家的对外政策缺少影响。但是,20世纪后期,尤其是21世纪初“9·11事件”发生后,许多学者开始反省自己以前的想法,开始反思宗教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力。但是,不幸的是,美国对外政策的执行者似乎在这个问题上反应迟钝。这就暗示着美国国家利益会存在麻烦。法尔指出,在美国的一些对外政策制定者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全球性的宗教复兴会阻碍美国对外政策的推广。而在他看来,宗教复兴对美国的对外政策是一种机会而并非是一种威胁与挑战。宗教与自由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能够巩固与扩展有秩序的自由。因为,宗教需求涉及人内心深处的尊严问题。另外,从历史上来看,如果民主制度要得以延续,保护宗教自由并充分利用与管理好宗教活动从事有益的事情,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科学数据也强有力地证明,宗教自由与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美国外交应该将捍卫与推广宗教自由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美国应该将捍卫与普及宗教自由作为促进有秩序的民主与削弱宗教极端主义的一种新的武器——当其他战略证明并不充足时。法尔在文章中还用大量的篇幅抨击美国政府对中东政策中存在的失误。在他看来,只有最大程度地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伊斯兰教中的极端主义势力才不会有存在的社会基础,美国国家安全利益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即所谓的“宗教自由安全论”[13]。法尔的评论虽然只是一家之言,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从IRFA通过这十年的实际效果来看,美国政府在具体执行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虎头蛇尾现象。虽然从立法层面年年都会涉及国际社会中存在的宗教迫害问题,但是,美国政府确实不如IRFA刚通过的最初几年那样高度重视。其二,广泛的宗教信仰自由与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法尔的分析也有一定的道理。

在美国学术界,就美国政府是否应该针对他国违反宗教自由而进行制裁也存在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其他国家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情况应该发挥美国政府单边行动的功能。基于这种观点,那些对基督教或其他宗教采取敌意的国家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所以,最好的措施应该是公开谴责、经济或政治制裁以促其改变政策。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宗教自由的问题相当复杂,它涉及历史的、文化的因素。美国政府向这些违反宗教自由的国家施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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