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
发布时间: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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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
作者:杨卫东
摘要:冷战后国际社会宗教迫害问题的增多以及美国国内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关注,促使美国国会出台《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外交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是美国人权外交新的“增长点”。该法的出台标志着后冷战时期美国政府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上升到“国际法”层面,从而导致国际社会就宗教问题冲突与对话的加强。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IRFA;美国;人权外交
作者简介:杨卫东(1969—),男,陕西西安人,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从事美国外交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冷战后美国宗教与外交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5CGJ005
中图分类号:K712.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0)04-0131-06收稿日期:2010-03-05
1998年10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是继20世纪70年代末卡特政府通过的人权立法之后,美国政府在人权领域出台的又一重要国际性立法。由于该法旨在将美国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推广到国际社会,从而对国际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近十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进展①。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重点就《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出台的背景进行了细致分析,着重论述该法所体现出的美国人权外交的新特点,并对其实施十余年以来的效果进行评价。
一、《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北美的早期移民史中,为了摆脱宗教压迫、寻求宗教信仰自由的所谓宗教移民在美国政治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国独立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这样,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宗教自由是美国最珍贵的遗产,甚至被视为“第一自由”。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中宗教复兴与宗教迫害的现实以及美国国内对宗教迫害问题的日益关注,促使美国政府将目光投向宗教自由问题。
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政府就出台了涉及各国宗教自由问题的所谓人权国别年度报告。另外,1978年,美国国会出台了《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The Native American Religious Freedom Act in 1978)。在这些国内立法中,美国政府对宗教自由问题也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但从广义的人权角度理解,这些早期的国内立法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关注终究有限。应该说,美国国会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实质性立法始于《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of 1993)。但是,由于特殊的国内司法争议,这部国内立法最终于1997年被联邦最高法院所否决。尽管如此,基于国际社会宗教迫害问题的日益加深,美国国会并没有放弃对这一国内立法问题的持续关注。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犹太后裔迈克尔·霍罗威茨(Michael Horowitz)和美国女律师尼娜·谢伊(Nina Shea)在促使国会出台相关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他们组织有关“全球基督教徒遭遇迫害”的民间研讨会,呼吁美国政府对世界其他地区的宗教迫害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为此,霍罗威茨草拟了一份涉及国际宗教自由问题的立法草案,推荐给国会共和党众议员弗兰克·沃尔夫(Frank Wolf)。1997年5月20日,沃尔夫在霍罗威茨相关立法草案的基础上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免于宗教迫害法》(The Freedom from Religious Persecutio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