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案例分析4abf63231e(6)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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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缴纳了80万美元后就再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又一个月后乙方要求退出合资企业,并将其全部出资转让给香港某公司。甲方同意转让,但提出乙应支付欠缴80万美元出资的违约金。乙声称自己已退出合营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乙的违约金应支付给合营企业而非甲方。问本案中合营企业是否存在,乙应否承担责任?
Key:《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要求合营各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
缴清出资,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198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合营各方出资期限、比例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本案中合营企业依然存续,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合营企业在因一方违
约不能继续经营时方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1、1992年,香港甲公司与上海乙、丙两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出资额分别为注册资本的60%、30%和10%。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乙公司指派,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甲三名、乙两名、丙一名。合资企业生产并销售以“碧纯”为商标的蒸馏水,1995年在上海的市场占有率达43%。乙公司见合资企业产品畅销,于1995年向黄埔区工商局谎称其为“碧纯”商标权利人,投资设立“上海碧纯贸易发展公司”,又由后者在闵行区投资设立“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生产“ 延中”牌饮用水。乙公司指派其副总经理万某担任合资企业、碧纯、延中三家公司董事长,将“延中”水和“碧纯”水共同交由碧纯公司销售,通过对“碧纯”水名称、标示、包装、广告等途径混淆侵权,引发纠纷。合资企业外方3名董事1996多次致函董事长,强烈要求召开董事会议处理侵权事宜,均被万某拒绝。甲公司引用我国诉讼法并未明确的派生诉讼对延中、碧纯和乙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本案中的情况可以如何处理?
Key: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是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开,董事长不能召开可以授权其他董事召开,缺乏对董事长的制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不能按法定程序召开的,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开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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