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案例分析4abf63231e(3)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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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活动的,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依61条,本案中公司有权行使所

得利益归入权,但主张取消交易于法无据,也与归入权行使矛盾。除

依据61条行使归入权外,公司还可依据《公》215条对单某进行处分。

2、单某将自有小汽车卖给公司的行为违反董事禁止自我交易的义务,该义

务见于《公》61条2款,“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6、河北省某市一家用电器设备厂准备与日本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400万美元,日方以技术出资,评估作价9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等出资,作价310万美元。随后依据此协议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除经日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日方技术每年生产的彩电不能超过2000台;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中方无权再使用该技术;中方如改进该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日方;合资企业能从日本购买的所需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必须从日本购买。日方担心投资风险遂让公司在日本办理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益良好,半年后,日方未经中方董事同意,以到会董事的1/2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合资合同中约定,双方就合同章程的解释和履行方面如有分歧,协商不成的,可以仲裁,并约定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贸仲的仲裁规则,适用中国法律,或者提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仲裁,适用日本法律。问:

1、该技术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3、董事会增资决议是够有效?

4、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争议应适用哪国法律?

Key:(1)技术转让协议无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46条,除

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对等;技术输入

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协议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我国的《技

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也规定了9项禁止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2)合资企业设立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

外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25%;(《合资企业法》4条)

技术出资作价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24条)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低于法定的50%;p115

合资企业的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合资企业法》9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增资决议需经出席董事全体同意。(《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35、36条)

(3)无效。仲裁条款或协议必须载明三个事项,包括确定的仲裁委员会。

《合资企业法》15条允许在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4)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合》126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7、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尤尼昂·卡尔德公司)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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