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案例分析4abf63231e(2)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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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1)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出资是以其法人财产权做出的公司行为,丙公司的
股东是乙,尽管丁公司是乙公司的大股东但却非丙公司股东,在丙公
司中不享有处分股权的权利。该协议无效。
(2)假设丁是丙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公司法》35条,全
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权交付要完成股东名册修改、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的变更。
4、甲、乙、丙、丁与设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如下出资协议:甲、乙用货币出资,出资额分别为20万元和16万元;丙用一间面积200平米评估价值为12万元的房屋出资;丁用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作价8万元出资,并保证若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则用货币代为出资。同年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取名为华达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公司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丁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登记的出资额为20万元,但实际出资仅13万元;乙的出资有8万是从银行借贷的;丙用以出资的房屋在出资前已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丁出资的客户名单给公司带来可观利益。问:
1. 甲的出资是否存在瑕疵,若存在甲应承担什么责任?
2. 乙用借贷取得的8万元出资是否合法?
3. 丙能够用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房屋作价出资?
4. 丁能否用知悉的商业秘密出资?
5. 华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否合法?
Key:1、《公》25条,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有的资金,不得将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
3、《公》25条,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4、《担》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
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5、《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6、TRIPS所包括的知识产权: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
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7、《公》206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虚报金额5%-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5、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价值80万元的家电并销售给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业务,买卖行为无效,决议责成单某取消合同,该批家电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遂诉诸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还曾于1999年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电器商场,股东不知晓。问:这两次交易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Key:1、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指禁止股东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本案
中单某从国外进口家电的商业机会应认定为公司机会,违背了竞业禁
止义务。《公》61条1款,董事或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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