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9)
时间: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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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十九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鉴定。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必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一般应当在调查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延长六十日。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其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撤职权:
(一)违法犯罪的;
(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出撤职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解释说明。
第四十三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任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分别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的领衔人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撤职案的说明。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遇到需要调查的问题时,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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