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10)

时间:2026-01-25

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议报告;如会议期间无法查实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书面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办。

第四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一并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经主任会议决定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落实决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第五十条 下列内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二)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有关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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