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2)

时间:2026-01-25

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主任会议通过的监督工作年度计划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抄送有关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对监督工作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不属于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或者执法调研要求的,主任会议可以作安排。

监督工作年度计划调整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抄送有关机关。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六十日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专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调研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十五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说明或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报告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的五日内将意见书面回复报告机关。要求修改的,报告机关修改后,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报告或者调查研究报告一并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及本条前两款的时限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性事项的,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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