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11)

时间:2026-01-25

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六)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情况通报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会刊、人大常委会公开发行的刊物、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社会公布:

(一)当地新闻媒体;

(二)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四)其他渠道。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在突出版面和重要时段及时免费刊登、播发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送交有关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拒绝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

(四)干扰或者拒绝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不按照规定时限或者拒绝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的;

(六)拒绝接受询问、质询,或者接受询问、质询时作虚假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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