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4)

时间:2026-01-25

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及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决算审查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保证重点支出情况;

(四)上年结余结转、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五)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三)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改善民生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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