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4)

时间:2026-01-22

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章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至中类,个别地块分至小类。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用地(E)6大类用地,细分至27中小类,详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范围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性质的执行规定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的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则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规定。

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由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组成,以上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补偿奖励

建筑基地为公共空间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但累计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规定建筑面积的20%。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执行规定

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且符合兼容性规定的。

第六章 蓝线、绿线、黄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区蓝线控制要求:

本规划所确定的蓝线是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一)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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