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控制程序(2)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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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见《法律法规获取识别控制程序》。
4.2.3 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的批准
4.2.3.1 管理者代表负责生产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批准。 4.2.3.2 其它部门的技术文件由各主管领导批准。
4.2.4 与管理体系有关的外来文件由办公室部长(或由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批阅并确定文件的传阅范围,办公室部长(或由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正本的控制,并负责进行收文登记。其它部门收到的此类文件交办公室备案。
4.2.5 以上也适用于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软件/电子文档的运用及管理。 4.3 文件发放
4.3.1 文件标识及发放部门 4.3 1.1文件和资料的编号
⑴ 管理手册(一级文件) RLDGY-QES-01-01 ⑵ 程序文件(二级文件) RLDGY-QES-02-XX ⑶ 工作文件(三级文件) RLDGY-QES-03-XX ⑷ 记录表格 JL-条款号-XX
⑸ 国家及上级部门下发文件和资料采用原编号。
4.3.1.2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方针、管理目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加盖红色受控印章进行发放,技术文件由技术部负责加盖红色受控印章进行发放,分别填写《文件收/发记录表》;
4.3.1.3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由办公室收集并按照《法律法规获取识别控制程序》,统一编制《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览表》。
4.3.1.4 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加盖受控印章和签名后发放;
4.3.1.5 与管理体系有关的外来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识别,并加批意见后转发至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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