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凤凰城代理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11

华润地产楼盘代理合同

(3)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的基础上,有随时调整底价的权利,乙方须据此情况调整底价,报甲方同意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2.销售目标

整体销售合同金额在1000万以下,佣金比例为1%;1000万(含1000万)至3000万,佣金比例为1.5%;3000万(含3000万)至5000万,佣金比例为2%;5000万(含5000万)至一亿,佣金比例为2.5%;一亿(含一亿)以上,佣金比例为3%。

3.业绩确认

(1) 销售业绩以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在客户付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期款后(首期购房款数额包括定金在内必须占总购房款的30%以上)即算乙方完成此单元销售服务,所售出的面积计入销售业绩,但须在购房合同鉴证后方可进行请款。

(2)若甲方自行销售(客户具体购房过程仍需乙方服务),同样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按成交金额的 %计算乙方代理费,但甲方销售的部分不得超过总销售面积的10%,双方约定:以客户首次造访为界,客户若首先造访甲方而后造访乙方,视为甲方自行销售反之则视为乙方销售的客户,具体以双方各自填写的来访客户登记表等书面资料为证。

(3)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因甲方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原因而退房的,该销售面积依然计入乙方业绩,但不支付代理费,已支付了予以扣回。

(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内,因客户特殊原因,客户要求解除售房合同需经甲、乙方双方同意,该部分的销售业绩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已计入的应当予以扣除;甲方所没收定金,应该从没收的定金中提取50%(税后)给乙方,该提取款在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结清。

(5)如客户银行按揭办不成,且不能变更为直接付款方式的,该交易解除,乙方的该业绩相应取消,已支付代理费当月扣除。

第七条 销售代理佣金

1.代理佣金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后所应得及可以获得的报酬。

2.若客户未交纳足额首期购房款,而甲方同意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因此应视为乙方完成此单元销售服务并其面积计入销售进度及销售业绩。乙方代理服务费仍依照本条款相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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