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8)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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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 日起试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1999]293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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