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4)

发布时间:2021-06-11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主要业务是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提供涉及企业的争端分析与调查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担任常年会计顾问,企业秘书代理,代理招募财务经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管理咨询,个人理财服务,会计培训,代理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外包等。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七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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