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7)

发布时间:2021-06-11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该行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检查,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申请或有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视情节实施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一)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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