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有限公司章程(9)
时间: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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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期限10年。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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