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
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
机房接卸站区;
6.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
的动火作业;
7.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8. 运行过程中的空分装置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库等动火作业;
10.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11.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本装置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特殊
情况下确需进行动火范围内的各类动火作业要按特殊动火对待,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动火作业
(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下列情况:
1.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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