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2)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三)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
(一)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属地单位与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 审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安全措施。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所列项目应由相应责任人逐项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 特殊动火《许可证》为8小时,当作业中断30分钟(含30
分钟)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
并应由动火属地单位班组长、安全员、负责人审批;
(二) 一级动火《许可证》为8小时,当作业中断30分钟小时(含
30分钟)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
认,并应由属地单位班组长、安全员审批;
(三) 二级动火《许可证》为72小时;
(四) 签发《许可证》2小时以后仍未开始作业的或作业中断时间
上一篇:联合国公共服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