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动火的作业方式
(一)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六条 在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
第七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作业。 (一)特殊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该情况主要有:
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
管理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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