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生产运行规程(7)

发布时间:2021-06-11

水厂生产运行规程

2.1 沉淀池加药投加点分三处:前加矾(前混合池)、后加矾(后混合池),加PAM(拆板絮凝池)。

2.2 沉淀池加药配合及加药量根据水质情况具体确定,由水质检测中心根据混凝试验提供指导参数。

2.3 原水投加KMnO4后,严密关注沉淀池水色,注意投加量,严禁后2/3沉淀池出现粉红色现象。

3、必须随时保证沉淀池能够正常运行。

3.1沉淀池的进水阀门应定期维护,确保随时可操作。要保证流量仪计量准确,保证搅拌机、吸泥机、沉淀水浊度仪可靠运行。

3.2沉淀池的相关设备出现故障时,生产运行人员应及时填写“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单”,并立即通知技术科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修复故障。

3.3水质检测中心应根据《水质标准及生产水质内控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沉淀水进行检测,并把结果及时告知生产经营科。

4、运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经常巡视。

4.1按《生产运行巡视制度》的规定要求做好巡视,填写“水厂巡视记录本”

4.2巡视内容包括:观察矾花密实度、沉降性;出水浑浊度;沉淀池上的漂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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