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疗原则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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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周预晓2008年12月
第一节 概述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危害药物滥用(drug abuse):系指人们反复\大 量地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的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 物,是一种悖逆于社会常规的非医疗用药。
可产生依赖性(成瘾性),一旦断药可产生“戒断症状”。2008年12月 2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际管制概况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际管制简史: 世界范围内对麻醉药品管制,有近100年历 史:从1909年,“上海国际禁毒会议”;
主要有《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8年12月 3
三、药物依赖性的定义:周期性地或连续地用药而产生的,人体 对于药品的心理上的、或生理上的、或兼而 有之的一种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地 要连续的行为和其它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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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依赖性:是指药物使人产生一种心满意 足的愉快感觉,因而需要定期地或连续地使用它 以保持那种舒适感或者为了避免不舒服。 断药就产生种种异常反应,称戒断症状。 耐受性是:指原来能够产生一定药理现象的 药物和剂量,经过多次应用后,不能再产生这种 药理现象,或有了量的区别。2008年12月 5
身
身体依赖性:是指机体对该药产生适应,当突然
我国特殊管理的药品的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四个法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办法》1988年12月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 《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 2008年12月 6
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管理规章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1999年6月 《麻黄素管理办法》1999年4月 《咖啡因管理办法》2001年2月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0月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 应管理办法》2000年2月 2008年12月 7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同年制定: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8年12月 8
第二节 麻醉药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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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
赖性、能成瘾僻的药品。提示: ①麻醉药品(麻醉品)与 麻醉药的区别。 ②药物依赖性—是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 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
现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 行为和其它反应。 药物依赖性包括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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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种范围阿片类 可卡因类 大麻类 合成麻醉品类(如哌替啶、美沙酮、芬太 尼)及卫生、药监部门指定的其它易成 瘾僻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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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有可卡因、二氢
埃托啡、芬太尼、舒芬太尼、瑞芬太尼、美沙酮 、吗啡、 阿片、 哌替啶、 罂粟壳、罂粟秆
浓缩物、地芬诺酯、羟考酮、复方樟脑酊、双氢可待因、蒂巴因、 可待因、右丙氧芬、 乙
基吗啡、布桂嗪(强痛定)、福尔可定共二十一种。这些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2008年12月 12
(二)两重性实行药监和公安的双重严格管理
医学--麻醉药品具有突出的镇痛作用,是 临床治疗和缓解疼痛必不可少的药品。 法学--它具有严重毒性,即药物依赖性, 可使人产生瘾僻,是一类对个人和社 会具有严重毒害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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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麻醉药品的使用
1、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管理 1)《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只限于医 疗、教学和科研需要。此卡有效期为3年,并保留 2年备查。
2)《麻醉药品申购单》医疗机构采购麻醉药品时,必须填送此单。申购单保留2年备查。2008年12月 14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 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 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 作由药学部门承担。2008年12月 15
4)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
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调配。 5)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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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生开具此类处方时应当在病 历中记录。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
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已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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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008年12月
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分三部分: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 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 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 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 (三)后记:2008年12月 19
7)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此类药品的患
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仅 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
出诊至患
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
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 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2008年12月 20
8)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
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 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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