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2〕52号 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6)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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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结果由省水利厅按本办法要求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省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省水利厅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各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对下一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2011-2015年)
2.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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