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 3(5)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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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在合同中说明。那么在这类合同中的规定的效力就超过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经过协商,双方可以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作为合同的基础,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附加条款以适应特殊贸易或特别场合之需。 3-3 交货指示
买方通常要求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内装运。特别是季节性商品。原材料或半成品的运输对时间的要求更高。
在装运期确定下来后,合同中需要规定装运的责任方,及可能遇到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使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责任是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责任。如果这期间没有发生意外,买方即可在目的港收到货物。相反的,在采用FOB术语成交时,买方要承担根据货物的大小选择定舱或者是租船。交易双方需要步调一致,这样交易才能圆满成功。
合同需写明当货物未在指定的时间抵达目的港时,卖方需要对买方的损失予以补偿。延期可能是“可原谅的”(即不可抗拒力引起的)和“不可原谅的”。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不会对不可抗拒力引起的延期收取额外的费用或处以罚款,而对不可谅解的延误则处以固定或累进罚款。
3-4 单证
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进口方需要报关。这就需要进口方在码头对货物进行清关,他需要出示一些装运文件单证。最常见的有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有时还要海关发票。必须强调的是,进口方需要在合同里具体说明所需的单证种类,及其内容与数量。
还有出口方需要确保合同能够满足进口方取得所需的许可证。在出口国对于某商品出口数额设限;一旦到了设限日期,将不再能得到出口许可证。
3-5 支付指示
在合同中说明支付方式和支付所用的货币是十分重要的。支付条款的制定建立在以下几点上:所在地区的竞争情况、贸易惯例、买方的经济地位和信誉程度,最重要的是双方的谈判实力。
关于货币的选择,进口方可能使用本国货币、出口国货币或者第三国货币。本国货币汇率不稳定的时,他更愿意在后两种货币中选择其一,以便有机会从汇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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