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 3
时间: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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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经贸合同
第一部分 定义及分类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双方相互许诺买卖某一特定商品或完成某一具体工作。.它可以是正式也可以是非正式;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还可能是密封的或者是公开的。已执行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已经执行了的合同,未执行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将要执行的合同。在明示合同中,所有条款无论是由口头还是书面达成的协议都会得到准确严谨完全的陈述,而在暗示合同中,它的条款并未完全表述,但是它仍具法律效力并且为交易双方完全认同。在进出口贸易中广泛采用的是正式的书面合同,例如销售合同或购买合同。 有时,合同的形式是经卖方对签的购买订单,或者是经买方对签的销售确认书。它还可能是由往来电函达成协议之后的商业信函。不过这种合同或者商业函件很少作为一份正式的合同。
第二部分 准备合同
2-1 发盘与接受
在诸多使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中,需要包含发盘和接受。在合同正式形成之前,必须由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交易的另一方提出发盘(购买或出售的各项交易条件),另一方——受盘人,接到发盘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提出条件。发盘的条款要明确完整而且必须由发盘人或其代理方向其特定的受盘人提出。受盘人需在合理时间内向发盘人表示接受,否则发盘无效。发盘可采用口头方式,亦可采用书面方式,它也可以是为双方理解的暗示方式。发盘可针对一个受盘人发出的,也可以是一个以上的一群人。
除非“发盘被撤销,被受盘人拒绝或被接受,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外,发盘均被视为有效。发盘有规定的有效期。撤销发盘象发盘一样也需要通知受盘人。接受是指受盘人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同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书面的声明或承诺送达发盘人。受盘人接受时如对发盘的内容有任何改动,都可使原发盘失去效力。他对发盘的回复就变为还盘,原发盘对于其后的接受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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