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实施要点(8)

发布时间:2021-06-11

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四)頂撞或辱罵師長,校方懲處尚未核定前。

(五)不遵守上、放學、週集會、團體活動等公共秩序,屢勸不改影響

他人者。

(六)於校內外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各方尚未處理終結前。

(七)其他行為是否合於家長帶回管教,召集臨時會議決定之。

拾、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嘉獎、記

警告,由生輔組負責核定公布;記功、記過、大功、大過,則由生輔組會請導師簽擬意見後,循級報請校長核定公布。

拾臺、學生於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仍再有獎懲事由發

生時,仍依本規定處理。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之決議,報由校長核定實施。其學期德行考查成績以60分計算。

拾貳、學生之留校察看、輔導轉學、借讀、休學、自動休學及其它重大違

規處分,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拾參、德行考查成績列為丁等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報由校

長核定之結果仍列為丁等者,應輔導其轉學並發給轉學證明書。 拾肆、考評學生德行成績丁等前,應先依相關規定進行適當輔導措施,並

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拾伍、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得隨時簽請召開學生事務

相關會議,將決議陳請校長核定處理之。

拾陸、學生之獎勵,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附申

訴或意見書。如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申訴或覆查。

拾柒、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離校時,功過均即

消滅。

拾捌、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拾玖、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期間未註冊,經公告及有關行政程序通知仍無法

補行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逾時依規定以自動退學論。

貳拾、未盡事宜得隨時召集進修學校校務會議討論並修正,陳奉校長核定

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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