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科制度汇编(9)

发布时间:2021-06-11

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工程管理处罚制度

一 、安全生产

1、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畅通,高度、宽度符合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否则罚队100元/次。

2、工作面支架必须完整,严禁提前摘老塘柱,否则罚当班人员10元/次。

3、工作面严禁扒通场或不按规程要求及时站柱或一梁一柱,否则对当班职工罚10元/棚,并对验收员罚款10元。

4、放顶煤工作面采高符合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否则罚工程队长5元/米。

5、工作面放煤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落柱放煤后必须将支柱复位,否则罚责任人30元/根,罚当班验收员10元。

6、工作面不得出现失效柱、坏柱及卸载柱,否则罚三铁管理人员10元/根。

7、工作面坡度大于15°必须使用防倒绳,否则罚队500元,罚工程队长20元/次,不按要求使用罚验收员5元/根。

8、跟班队长违章指挥的罚跟班队长30元/次。

9、工作面及上付巷液压系统必须完好,发现漏液罚责任人5元.次。

10、工作面的液压枪管要统一吊挂在单体柱手把上,或卡在三用阀上,不得落地,否则处罚验收员1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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