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7)

时间:2025-07-07

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始终保持其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3.10在库房门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库房重地,不得入内”等),以及库房定置图; 3.11仓管保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公司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12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监督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保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监督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3.13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保管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保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3.12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3.14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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