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3)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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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5.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5.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5.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5.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5.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5.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5.8.1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8.2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5.8.3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5.8.4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8.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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