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3)
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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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实务,研究,法院
的,其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加区分、甚至与 “警察圈套”混为一谈,这样既不利于人们正确理解诱惑侦查这一概念,更不利于实战部门具体操作。观点二基本上能够秉承美国关于诱惑性侦查手段的原意,理解诱惑侦查这一概念作为侦查措施其本质仅是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把握了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的联系和区别,因而是比较可取的。
本文认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就像其他任何侦查手段一样,都应有其合法实施的界限,而一旦超越了这一界限就应当被认定为是违法的。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诱惑侦查,是指针对隐蔽性强、无被害人、取证困难且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侦查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机会或条件,待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的具体实施者并不必然只能是法定的侦查人员,根据侦查实践中的实际需要以及能够协助侦查之人员的自身优势,在侦查机关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在对具体案件负责的侦查员的指导和监督下,非法定的侦查人员也是可以参与的。如刑事特情、国外警察机关的线人等等。为了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在严格的程序条件控制下,应当允许这样的人参与诱惑侦查的具体实施。为了文字上的方便,下文将诱惑侦查的实施者统称为设诱人,相对应地,将诱惑侦查的对象统称为受诱人。
诱惑侦查的特征
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与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前文所界定的诱惑侦查的概念,并结合诱惑侦查在实践侦查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笔者认为,诱惑侦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特征:
1.诱惑侦查具有诱惑性。诱惑侦查的诱惑性是该侦查手段区别于其它侦查方式的关键所在。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就是“诱之以利”或“示之以利”,具体的表现方式可能是提供犯罪的机会,也可能是创造犯罪的条件或制造某种诱导性、暗示性情境。无论是哪种表现形式的诱惑侦查,至少在表面上符合或迎合了被诱惑者的某种利益
需要,从而给被诱惑对象制造某种“合意性”的假象。无论其强度如何,总是会对被诱惑对象的犯意滋生、犯罪行为的实施增加一定的积极影响,产生某种正向的推进作用,从而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⑧]
2.诱惑侦查具有较强的隐秘性。诱惑侦查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其是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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