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5)

时间:2025-04-04

法律,案例,实务,研究,法院

罪嫌疑人,但实际上受诱人并无犯罪倾向,而正是设诱人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受诱人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诱惑侦查作此分类的作用或意义在于,可以受诱人事前犯罪意图的有无从而确定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从而确定受诱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从严格意义上讲,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能称之为诱惑侦查,相当于美国的“警察圈套”。前文已述,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诱惑侦查,应当是合法的,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一种违法侦查行为。
2.根据诱惑侦查的目的之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促使暴露型诱惑侦查和诱人犯罪型诱惑侦查。这种分类也是在诱惑侦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的基础上而作的。所谓促使暴露型诱惑侦查是指,设诱人为了促使已有犯罪意图正欲寻找机会实施犯罪的人暴露其犯罪行为而采用诱惑的方式进行的侦查。所谓诱人犯罪型诱惑侦查是指,设诱人以引诱他人犯罪为目的,采用诱惑手段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侦查手段。此分类方法的作用和意义同上述的第一种分类。
3.根据设诱人在启动实施诱惑侦查时对受诱人是否已明知,可将诱惑侦查分为对既有对象的诱惑侦查和对潜在对象的诱惑侦查。这种分类是以诱惑侦查尚处于启动的准备阶段或具体的实施阶段为基础的,因为在诱惑侦查行为实施完毕并产生一定效果之时,对诱惑侦查启动或实施时是否明知诱惑侦查的对象已无实际意义。所谓对既有对象的诱惑侦查是指对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诱惑侦查。对潜在对象的诱惑侦查是指在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诱使其从潜在状态暴露出来,以便揭露和证实其犯罪而实施的诱惑侦查。在系列性的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根据经验和已经掌握的线索,在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判断其又有可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设诱人在可能的犯罪发生地段施以诱饵,待受诱人再次作案时将其抓获现行。对诱惑侦查作此分类的作用或意义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犯罪的方式是形形色色的,许多种类的案件,如毒品案件,由于趋利心态等因素的影响,行为人在一次犯罪行为实施以后,因为没有
被及时的发现从而产生再次犯罪的意图。而此时设诱人根据一定的侦查知识和经验,在可能再次发生这种犯罪行为的地点“投饵”,待行为人再次犯案是将其抓获现行。但是,如果此时抓获的受诱人是因为“诱饵”的出现才产生的犯意,则此时的诱惑侦查属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从而对于受诱人来说属于“警察圈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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