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
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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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实务,研究,法院
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当前多数学者持此种观点。如:1.诱饵侦查(又称诱惑侦查、侦查陷阱)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②]2.诱惑侦查,又称为侦查陷阱,是指侦查部门设置圈套,引诱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将其及时(在犯罪现场或人赃并获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③]3.诱惑侦查是指为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员及协助其侦查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④]
第二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一方面,诱惑侦查的中心词是“侦查”,而侦查圈套的中心词是“圈套”,二者的语意侧重略有不同;另一方面,虽然侦查圈套一般都是以某种诱惑为基础的,但是有些圈套是很难归入诱惑之范畴的。[⑤]如:诱惑侦查是指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警察和检察官)依据法定程序,由自己或者由其合法指定的其他协助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时或者正在实施某种犯罪时,为获取证据或者抓获该犯罪嫌疑人,合理适当地向其提供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完整或者显著地实施犯罪行为,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⑥]
所谓警察圈套,在美国是指侦查部门或其代理人为了对某人提起控诉,而采用引诱的方法,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的一种非法侦查行为。而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部门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当他真的被诱惑而实施犯罪时,当场予以抓获的一种合法侦查行为。二者的关系是:诱惑侦查并不是一种非法的侦查手段,但是,当这种手段的运用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即犯罪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警察的行为,他们为了提起公诉,引诱那些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去实施犯罪——这时警察的行为即构成了警察圈套。[⑦]由此看来,诱
惑侦查与警察圈套二者既有密切联系,但又有着质的区别,即诱惑侦查是一种合法的侦查行为,而警察圈套是一种非法的侦查行为,当诱惑侦查这种合法的侦查方法被滥用,越过一定的界限后,即为非法,构成警察圈套。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们对诱惑侦查概念的理解,观点一对诱惑侦查原意的理解有失偏颇甚至是片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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