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4)
时间:2025-04-04
时间:2025-04-04
法律,案例,实务,研究,法院
某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犯罪而启动实施的,诱惑侦查的成功与否也与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始终保持高度的隐蔽性息息相关。诱惑侦查的隐秘性表现为,一是诱惑侦查启动实施的整个过程,只有具体实施的侦查人员、直接负责人和审批人员才了解,其他侦查机关的其他人员一般是不被允许知道的,受诱人更是不会也不能知道;二是诱惑侦查的实施过程中,设诱人的身份是隐秘的,他们往往以假身份示人,这种身份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对不得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出现设定的犯罪情境当中,否则诱惑侦查的目的便无法实现,从这一角度来说,诱惑侦查也因此具有相当的欺骗性。
3.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侦查还可以分为回应型侦查和主动型侦查,回应型侦查是对犯罪的回应,即先有犯罪行为,后有侦查工作。而主动型侦查是针对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实施的犯罪,采用诱导的方式进行的侦查活动,是犯罪侦查的特殊方式。对一些隐蔽性极强的犯罪,侦查机关则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过程,对潜在的追究对象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诱导其犯罪或为其提供犯罪的机会,然后将其逮捕、起诉,此种侦查即是诱导型侦查。[⑨]在诱惑侦查中,设诱人向有犯罪意图和犯罪倾向的嫌疑人提供犯罪条件和制造犯罪情境,目的就是为了诱使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待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将其拘捕。因此,诱惑侦查是在犯罪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主动开展的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法,这与传统的先有犯罪后有侦查的被动型侦查方式是不同的。
诱惑侦查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诱惑侦查分为不同的类别。有学者将诱惑侦查分为九种。[⑩]笔者认为,对诱惑侦查进行科学的分类,对于我们在对诱惑侦查这一侦查手段的认识上是大有裨益的,可以推进我们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研究,并能对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起到规范和指引的作用。本文主要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根据诱惑侦查的对象事前有无犯罪倾向,可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这种分类是在诱惑侦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的基础上而作的,从诱惑侦查的启动程序上讲,是不能对本来就
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的。所谓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受诱人本来就已经产生了实施特定犯罪的意图或准备实施特定犯罪,而设诱人仅是向受诱人提供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所谓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设诱人鼓动受诱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受诱人被设诱人确定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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