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复习资料(6)
时间:2026-01-15
时间:2026-01-15
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的法律后果也不由其承担,而是归属于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不能行使代理权,只能导致诉讼中止而不能终结诉讼。
2) 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
特征: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9、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30、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31、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32、团体诉讼概念:
是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专门性制度。
3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 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独立参加诉讼。
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第三人与共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这一的诉讼标的不同 正义的主体对象不同
诉讼地位不同 ④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⑤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3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35、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称为定案证据或裁判证据,或者直接称之为“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
36、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⑴客观性 ⑵关联性 ⑶合法性
37、证据能力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38、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
39、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上一篇:土力学实验指导书
下一篇:第三次习题课_41090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