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复习资料(4)

时间:2026-01-15

陪审团制(英美法系):

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法官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参审制(大陆法系):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与认定,又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即我国的陪审制)

19、管辖

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特殊、协议、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把握:

1) 级别管辖

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 一般地域管辖

概念: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不动产纠纷 港口作业纠纷 继承纠纷

20、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1、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我国非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④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⑤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异同点

相同点: 都是以裁定方式决定管辖权

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至另一个法院

不同点: 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转移只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才是本质;移送管辖则在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错误地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为纠正错误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不涉及管辖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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