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复习资料(3)

时间:2026-01-15

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3、处分原则

概念: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4、诚信原则的概念:

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5、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6、合议庭的组成:

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 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 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

3) 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参加过审判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审采用独任制,再审时必须改为合议制;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7、回避制度

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法定原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执行人员。

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指令回避

(注意把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查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8、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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