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复习资料(2)

时间:2026-01-15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拥有的支配权。

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在确认之诉中,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其判决均为确认判决。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原告行使形成权或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形成权包括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在形成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为形成判决,原告败诉的,即法院否认原告变动的请求,实际上法院判决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所以此判决为确认判决。

7、诉的识别:

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

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

例外: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原诉:

a、在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如原告将其债权合法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告继续诉讼);

b、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即使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或者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

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了解即可)

8、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亦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其典型形态是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之合并。诉的客观合并,可能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9、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

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

10、反诉的要件:

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该合法。

11、反诉与诉讼抵销

债务抵销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诉讼抵销。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两种选择: 请求诉讼抵销 提起反诉。

二者区别:

在法律性质方面,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但是诉讼抵销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在提起要件或者申请要件方面,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当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但诉讼抵销无此要求。

在审判反面,即使本诉被撤回或终结,反诉也可继续审理下去,并应对本诉和反诉分别作出判决;但是诉讼抵销与原告之诉只得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对诉讼抵销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④在既判力方面,对反诉作出的判决,不论胜败,一旦确定就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约束而可以提起诉讼。

12、当事人平等原则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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