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
发布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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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
(九)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及时重新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监督检查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和修订情况。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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