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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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演练评估报告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与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预案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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