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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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备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危险源备案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时,必须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表,并将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企业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集中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实战演练,并可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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