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严肃干部工作人事纪律的通知(2)

时间:2026-01-19

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调配的干部,一律不予承认,并对相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

二、严禁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各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考或调配。无空缺编制的,一律不得新进人员。各单位调整中层干部,必须先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机构名称和职数,再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得擅自增设中层岗位,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三、严禁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借调工作人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关于规范县几大班子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的通知》(武发 2008 14号)规定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工作人员借调期满必须返回原单位,不得把借调作为人员正式调入的理由。对擅自借调、留用非本单位人员的,3年内不予补充工作人员。

四、严禁拒不执行组织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对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干部,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职务等处分,以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五、严禁私自提高干部级别待遇。凡各单位私自提高干部级别待遇的决定,一律无效。凡自行任命的局长(主任)助理等职务,一律取消。凡超出级别规定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津贴等,一律追缴。对令行不止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严禁违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严格按照县委《关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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