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4)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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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
检验日期:2005年12月24××日
检查所见:送检的物品为一单刃长形的砍器,重2kg,刃锐利。刀上可以检见较多血迹,经DNA检验,可以确认该刀上所留血迹与送检的A、B、C样本的遗传学特征相符。
(A样本系袁小清所留,B样本系李经纬所留,C样本系刘小建所留,)
检验人:×××(法医师) 复核人:×××(副主任法医师)
陕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作为辩方要认可此份证据的效力以及上一
份证据的效力)
检验日期:2005年12月24日
检查所见:送检的物品为一单刃长形的砍器,带刃部分为铁质,刀柄为木质,重2kg,刃锐利。刀上可以检见较多血迹。木质刀柄上发现3枚指纹,其中两枚模糊,无法辨认具体指纹特征,一枚指纹较清晰,经比对,与送检的A的指纹一致。
(A样本系刘建所留)
检验人:×××(工程师) 复核人:×××(工程师)
辨认笔录
辨认时间:2005年12月23日 辨认地点:县公安局 辨认物:“12·21”案发现场收集到的包装编织袋1个。 辨认人:周淑慧(张应明的妻子)
问:你能确认该编织袋是你们家的吗?(违反刑诉法规定)辨认实物要5个及以上一起辨认,才能有效。所以这份证据无效。
答:可以。 问:为什么?
答:因为我们家一直用这种编织袋。 问:为什么这么确定,有没有可能认错? 答:不会,我记得很清楚,我们家用的这种编织袋都是装化肥的,我们家的化肥都是“月亮”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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