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6)

时间:2026-01-15

据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拨付省属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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