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5)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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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高等学校对本校毕业学生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1,一式三份)。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2,一式三份)。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年度预算。省级财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