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2)

时间:2026-01-15

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连续服务期满5年)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第七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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