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3)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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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 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确定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1)。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