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4)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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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2)。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等学校编制《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毕业生在毕业时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期按时还款。
(四)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