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20)

时间:2025-07-09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含有量(t) 10<W≤50 20

W>50 30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4.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表3.4.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项目 船型 保护范围 供给强度(L/min m2)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可燃液体

油品码头

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着火油船 设计船型最大油仓面积 8.0 40 30

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消防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4.9-2的规定;

表3.4.9-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项目 船型 保护范围 喷水强度火灾延续时间(h)

2(L/min m)

甲、乙类可燃液体 6.0

油品一级码头 注2 着火油舱冷却范围内的2.5 着火油船 甲、乙类可燃液体 油舱甲板面 4.0 油品二、三级码头

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注:1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

量的50%。;

2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 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F=3LmaxBmax fmax (3.4.9)

式中: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m;

Bmax—最大船宽,m;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m; 2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m2。

4 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L/s.m~2.OL/s.m;

2)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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